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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选择了《食品安全法》这种要素式立法模式。在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十分复杂,需要认真分析研究、科学解答。
一是自然安全与法律安全。食品安全问题既涉及自然安全,也涉及法律安全。自然安全也称事实安全,是指食品被消费后对人体健康没有造成任何事实上的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任何食品都应当达到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基本要求。法律安全是指食品在依照法律和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障被消费后不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退市的食品、回收的食品等,即使其被消费后没有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事实上的损害,该食品也属于法律上不安全的食品,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对于这类食品的状态和危害,一般不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二是绝对安全与相对安全。食品安全是个相对的概念。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有关,而且与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相联,需要科学理性看待。应当清醒地看到,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是绝对的,但食品安全保障则是相对的,因为食品安全始终受到科学发展和认知能力等诸多条件的制约。在任何国家、任何阶段,食品都不是零风险。今日被判定为安全的食品,明天却未必安全。然而,也必须乐观地看到,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治理经验的积累,为食品安全从相对安全向绝对安全迈进提供了重要条件。同时,也正是这种“逐渐接近而又永远留在彼岸”距离的存在,追求超越才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工作追求的永恒目标。在监管执法中,判断某个食品是否安全,通常不是以绝对安全的概念来衡量,而是以相对安全的概念,即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来进行判断。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治理的进步,食品安全标准也需要与时俱进。
三是宏观安全与微观安全。食品安全是个变动的概念。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是个大概念,包容、统揽了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概念。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往往既包括食品安全问题,也包括食品质量问题,还包括食品营养问题。而《食品安全法》所确定的食品安全则属于微观概念,严格说来,其并不包括与食品安全无关的食品质量要素。有专家学者认为,违背诚信的虚假宣传、食品欺诈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从严格意义的食品安全学上讲,这种观点可能是正确的,但从社会治理意义上讲,则值得商榷。对于这类问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应当积极进行治理,但在处理方式上可与严格意义上的食品安全问题有所不同,如可以采取责任约谈等行政指导措施进行处理。
四是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食品安全是个发展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的概念将与时俱进,并引领食品产业和食品监管的不断升级。如在食品安全保障中,防止微生物污染是基本的任务,但并不是突出的问题(除特殊微生物污染外),在早期的食品安全中,微生物污染普遍没有得到重视。而在其他突出问题解决后,目前许多国家已将解决微生物污染的问题摆上了重要日程。